英国的A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在我国中请电热水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 012003),并于同年4月30日由我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重庆电热水器二厂于2002年12月向我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请求。理由是1988年9月18日的确英国出版的刊物《家庭日用品》第1180号刊出的4幅电热水器外观设计的照片,与A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相类似。因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A公司的电热水器外观设计属于公知范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的申请后,于2003年1月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达A公司,要求该公司于三个月内陈述意见。A公司未加理会。同年6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双方在三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A公司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做出答复。 问题: (])重庆保温瓶二厂能否对A公司的电热水器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根据案情介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