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镇农民刘某共生有两子。后来,刘某有了外遇,与妻子的关系恶化,刘某一怒之下带着自己的情人来到某市开始同居。几个月之后,刘某将身上所带钱财花完,生活捉襟见肘,十分困难。刘某于是打起自己儿子的主意,突然回到家中,抱走两岁大的二儿子,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地一个个体户,并谎称自己离婚后养不起两个孩子,只好把他们中的一个送出去,给别人养活。一星期后,刘某之妻报警,很快将孩子和刘某找到。刘某之妻告诉警方,他们家的经济状况一点也不困难,一年收入几万元,完全有能力养好孩子。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问:刘某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人不是商品,不能用来买卖,亲生儿子也不是属于自己本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中刘某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无疑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法定犯罪构成,应受到刑事处罚。刘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因此,凡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不论最终是否得到钱款,均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并没有排除被拐卖对象的家属;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出卖牟利之目的;客观方面只要有拐和卖行为之一者即可。
本案中,刘某是为了与情人有钱花而故意出卖亲生儿子的,其主观上具有叫显的出卖牟利之目的,而不是为了摆脱抚养义务;客观上刘某实施了对亲生儿子出卖获利之作为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幼儿的独立人格尊严。因此,刘某构成拐卖儿童罪。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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