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在不同街道经营各自的商店,后来商量销售贴有“WLY”商标的普通白酒,结果甲半年内获利3.6万元,乙将其购进的假名酒赊欠出去,但经营金额6万多元。后来,某国有商店经理丙知道后和乙合作,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甲在罢手不干后为乙提供了自己所掌握的进货渠道。对于甲、乙、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B.甲、乙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乙与丙成立共同犯罪
D.甲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15、 16条。注意两个问题:(1)自然人与单位可以成文故意犯罪二者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不能认为该自然人与单位的负责人员也有共犯关系;(2)甲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致使其与乙、丙所在单位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