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3,1)李某与张某订立合同,表明自己的儿子今年考上大学,就把自己的一间房屋租给张某。该行为属于( )的民事法律行为。

A.附延缓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延缓期限

D.附解除期限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按照条件成就的法律效果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原则,该行为即为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同理,以条件的成就为解除的,即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也可以附期限,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效力开始或者终止,按照效力的内容可以分为附延缓期限和附解除期限法律行为。本题李某以儿子今年考上大学作为房屋出租的生效条件,应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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