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某日,司机范某装载一车木材路经宝丰村时,不慎挂断了横跨马路的照明电线,且未作任何处理。事后,村民赵某路过断线处,碰触到落地的电线,导致其当场触电死亡。该线路由宝丰村委会在1996年出钱架设,线路与地面垂直距离偏低,未达到农村低压电技术规程的架设标准,产权也归属该村委会。漏电保护器与电表则由供电公司安装,该公司负有对线路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义务,且漏电保护器在事故前已丢失。现因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将范某、宝丰村委会、供电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处理,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范某、宝丰村委会、供电公司虽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在行为上具有关联共同性,属共同侵权,三被告对赵某的死亡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B.范某、宝丰村委会、供电公司既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又不具有行为上的同时性,三者的行为只是间接结合在一起,才发生了同一损害结果,不属于共同侵权,应各自承担责任
C.范某挂断电线,未作处理导致赵某触电,线路的产权归宝丰村委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赵某触电是由于范某挂断电线所致,应当由范某单独承担对赵某的赔偿责任,宝丰村委会、供电公司无过错,不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