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权利和义务是可以相分离的

B.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不相等的

C.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始终是非常明确的

D.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法律文化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第一,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存在。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片面的;第二,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过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延长一个刻度,负数也相应延长一个刻度,它们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所以选项B无疑是错误的;第三,从权利的产生和发展看,它们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很不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浑然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由以上分析可知,选项C的说法是片面的;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 * * 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由以上分析可见,选项D是正确的。

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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