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户籍在合肥,单位派其常驻深圳工作,3年后辞职到上海发展,并在上海买房居住 1年半,现因患病在北京治疗15个月,其住所应当是:( )
A.合肥
B.深圳
C.上海
D.北京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住所 讲解:《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因此,深圳曾经是其经常居住地,但是后来其离开深圳到上海,上海又成为其新的经常居住地,但在北京治疗15个月,北京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因此上海应当是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