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决定一起合伙做运输生意,甲、乙每人出资4万元,丙提出由于自己资金不足,所以负责联系业务,以劳务出资。三人约定,盈余以4:4:3的比例分配。同时,由于丙的办事能力较强,三人推举丙为负责人,全权负责处理日常业务。一年之后,乙觉得跑运输前景不好,所以提出退伙,但甲不同意,乙遂强行收回自己的资金。这时,丁觉得跑运输应该可以盈利,遂提出入伙。恰巧丙出门联系业务不在,甲觉得反正当时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约定,而自己有资金份额,遂作出同意的表示。丙回来后,认为丁平素信誉不好,不同意丁入伙。 试问:
如果乙收回了资金,但是后来结算时,发现乙退出时有一笔债务没有清结,乙是否仍对此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乙仍应对此债务负责。(1分)因为我国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伙人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