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男)与王某(女)于1999年6月结婚,2001年8月,尹某欲与王某离婚,尹某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离婚,或有关部门不应准许离婚( )
A.两人是表兄妹关系
B.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
C.王某于2000年10月怀孕,但于2000年12月来经尹某同意中止妊娠
D.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尹某在其中也有重大过错的,经法院调解不成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离婚 讲解:《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A项属于婚姻无效,而不能提出离婚请求。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B项可以离婚。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D项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C项可以提出要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