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戊以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戊以自己的姓名使用权出资,丁、戊的出资( )。

A.有效

B.无效

C.经其他规定同意后有效

D.经公司登记机关同意后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可以用于出资。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