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无业人员,终日随身携带非法购买的枪支,伺机作案。一日看见一女士提包过来,孙某乘女士不备,一把夺过提包,撒腿就跑。对于孙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持枪抢劫
B.抢夺罪
C.按照抢劫罪定罪
D.盗窃罪
参考答案:C
解析:《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刑法第 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6条: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可见,本题中行为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不属于持枪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