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价为3200万元,工期18个月,承包合同规定:
(1)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自工程开工后的第8个月起分5个月等额付款。
(3)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价的5%,发包人从承包人每月的工程款中按比例扣留。
(4)当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10%以上时,超出部分的相应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
(5)规费费率3.5%,以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基数计算;税金率3.41%,按规定计算。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在工程进度至第8个月时,施工单位按计划进度完成了200万元建安工程量,同时还完成了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一项工作内容,经工程师计量后的该工作工程量为260m3,经发包人批准的综合单价为352元/m3。
事件2:施工至第14个月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按原综合单价计算的该项目已完工程量结算价180万元。经工程师计量,其中某分项工程因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量为580m3。(原清单工程量为360m3,综合单价1200元/m3)。
列式计算第8个月的应付工程款。
参考答案:增加工作的工程款:
260×352×(1十3.5%)×(1+3.41%)=97953.26(元)=9.80(万元);
第8月应付工程款:
(200+9.80)×(1-5%)-640/5=71.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