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签订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 )。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该演唱组合是作为一个主体去履行合同的,演唱组成员之间并无按份和连带关系,故属于单一之债。演唱自创歌曲2~3首,合同中不存在选择权这种形成权,故不构成选择之债。该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不属于特定物或种类物,故非特定之债。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