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明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伟为张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张明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李伟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李伟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自行接管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以对张明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代位行使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①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③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①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②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