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自行接管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对该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