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一项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额5000万元,其中由甲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确定的自产金属结构件1170万元(购进待加工的金属结构件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80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830万元。甲公司将其中3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县铝材生产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安装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同规定,使用该铝材公司生产的铝合金材料,价税合计200万元,安装费100万元。对上述业务正确的税务处理有( )。
A.甲公司应纳增值税34万元
B.甲公司应纳营业税141万元
C.甲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9.63万元
D.铝材生产公司应纳增值税29.06万元
E.铝材生产公司应自行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32万元
参考答案:A,D,E
解析: 甲公司承包在工程中销售自产金属结构件的行为缴纳增值税=1170÷(1+17%)×17%-136=34(万元),甲公司应纳营业税:
(5000+830-1170-300)×3%=130.8(万元);代扣代缴税金=100×3%×(1+7%)=3.21(万元);铝材公司缴纳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29.06×(5%+3%)=2.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