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建海公司与荣丰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约定2009年4月30日由建海公司向荣丰公司提供建筑钢材100吨。2009年2月初,建海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灾害,建海公司未将灾情之事及时通知荣丰公司。2009年4月底,荣丰公司催促交货,建海公司未交。2009年6月20日,建海公司交货,同时致函荣丰公司,表明因受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荣丰公司因迟延收到建材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0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建海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荣丰公司被扣罚的10万元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建海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荣丰公司被扣罚的10万元损失,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建海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荣丰公司10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建海公司未能及时通知荣丰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荣丰公司承担10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合同法》规定,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以及对履行义务的影响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建海公司没有履行及时通知的法定义务,对荣丰公司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