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弟弟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弟弟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监护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故本题中选项B、C、D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