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 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和丙以夫妻名义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法院应中止丙诉甲一案的审理,在处理完乙诉甲一案后再继续审理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题中丙对甲乙之间的财产分割有异议,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题其他选项都是干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