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股份公司,2011年度发生了以下部分事项:
(1)公司自成立后,尚未发生一笔销售业务,没有收入,且属于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国家免税政策,因此没有办理纳税申报。
(2)3月16日,A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一批产品,货物于当天发出,3月17日公司财务人员到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
(3)4月初,A公司填开了20万元的增值税税款缴纳凭证,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截至2011年4月15日,但该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才缴纳该笔税款。
(4)5月9日,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笔收入未登记入账,致使该公司少缴税款2万元。
(5)6月3日,A公司购买甲企业原材料,尚欠货款20万元未清偿;7—9月欠缴税款30万元;10月12日,将公司一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3年;11月15日,以股份出质,向乙公司借款10万元。
要求: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A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不应当()。
A.追缴A公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B.追缴A公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追缴A公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D.追缴A公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答案:A, B, C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秘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