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200台冰箱给乙,乙先期付款。并说明一旦供货困难,应及时告知对方,可更改合同。然而合同履行期届至,由于原料供应不足,生产停滞,只能交付 100台的产品。于是甲转托丙代为转达,将延期一周供货。而丙由于工作很忙,忘记通知乙。结果履行期满,甲未能足额供货,造成乙损失10万元,乙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甲以已托人告知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则该损失应由: ( )

A.甲承担

B.甲和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C.丙承担

D.甲和丙各承担一半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意思表示 《民通意见》第77条的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在该种情况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双方也无特别规定,丙由于过失而没有转达,责任应由甲承担,所以答案为A。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