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未戴安全帽即进入一建筑工地现场,恰巧被正在施工的大楼上坠落的水泥碎块击中头部,导致颅骨断裂及脑震荡。治疗两个月后,仍未痊愈,留有后遗症。该建筑公司仅对张某此次负伤报销800元医药费,其余费用约6000元不予报销,并称:“张某身为公司职工,应当牢记‘进入施工现场戴安全帽’的劳动纪律,并且,事故发生地的围栏及施工大楼外部均有显著标识提醒职工必须戴安全帽。而张某却违反纪律,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公司并无责任,依法认为张某的伤不是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请回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张某是否胜诉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张某胜诉,原则上,违章作业致伤、致残、死亡应被认定为工伤。
违章作业致职工伤害原则上应被认定为工伤的理论依据在于:工伤保险实现无过错补偿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无论工伤的引起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蓄意违章”所致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所谓“蓄意违章”,并不是一般的故意违章,而是指有计划、有预谋地为特定目的而故意违章,通常表现为通过违章行为,达到破坏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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