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自制粮食白酒5000箱,每箱10斤,不含税单价为80元/箱,收取包装物押金 70200元,装卸费23400元;
(2)从A酒厂购进粮食酒精6吨,用于勾兑38度白酒20吨,当月全部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元;
(3)将自产48度粮食白酒10吨,以成本价每吨7000元分给职工作福利,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每吨9500元;
(4)出售特制黄酒50吨,每吨售价2000元,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240元;
(5)委托某个体工商业户小规模纳税人生产10吨白酒,本厂提供原材料成本3.5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不含税),收回后装瓶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元,销项税额 136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将自产48度白酒分给职工做福利,应纳增值税为( )元。

A.11900

B.13090

C.16150

D.23750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分给职工的白酒应纳的增值税=9500×10×17%=16150(元)

解答题
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