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日本的王某伪造厂大量的人民币,准备用渔船偷运至我同山东青岛出售牟利。在被缉私人员黄某发现后,王某用砍刀将其砍成重伤,开迅速携带假币100万元逃跑并进入青岛市。李某通过朋友结识王某,并向其购买了面值为50万元的假币。某国有企业会计赵某得知李某手上有假币后,就挪用由具保管的公款5万元购买了李某所有的假币。之后赵某义使用这些假币去购买毒品并贩卖,获取非法利润30万元。得到这笔钱款后,赵某安排其在银行工作的亲戚曹某保管。曹某得知这笔款项的来源之后,为完成揽储任务仍将其全部存入自己所千作的银行。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对于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A.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
B.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C.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D.挪用公款罪一罪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挪用公款罪,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由其保管的公款用于实施购买假币、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当将赵某实施的挪用公款罪与其实施的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至于赵某购买假币的行为与贩卖毒品的行为,尽管从表面上看购买假币是为了贩卖毒品,二者之间似乎存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尚不能达到牵连犯所要求的强度,即这种牵连没有一定的必然性,故不宜认定为牵连犯,而应数罪并罚。最后,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显然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应系毒品犯罪分子等以外的其他人,赵某本人不能成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故应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