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严某、赖某三人平时以替客户清洗抽油烟机为业,但觉得很辛苦且挣钱数量不大,遂预谋使用假品牌的抽油烟机灶具冒充知名品牌骗取钱财。具体分工是严、赖二人负责联系买家,胡负责送货、安装、谈价钱、开票。自2007年夏天至2008年春天,三人先后在客户王某、叶某、刘某、吴某、朱某等五家清洗抽油烟机时,发现这些抽油烟机或多或少有毛病,遂谎称自己认识“樱花”、“方太”、“华帝”等知名品牌送货人员,可以送来一台。当客户同意后,他们便让同伙送来以便宜价购买没有品牌的货物冒充上述知名品牌的货物,谈好价格后进行安装,并为客户开具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专用发票。2008年5月的一天,朱某家的抽油烟机突然有异响,便拨打发票上的客服电话,无法接通,才察觉被骗,遂报案。后胡某、严某、赖某三人被查获,三人交待还曾以同样手法卖给王某、叶某、刘某、吴某四家假的抽油烟机,其销售金额共11000元,三人从中赚取了8000余元,所用销售发票系伪造。
问:对胡某、严某、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