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乙去偷盗邻村养鸡场的特种鸡(价值昂贵),乙于是独自一人前往养鸡场,恰好天降暴雨,乙假借避雨为名进入养鸡场偷鸡,但在尚未偷出时被饲养员发现,饲养员大声呵斥乙,乙怕人发现,遂将饲养员杀害,并将一百只特种鸡背出了养鸡场。因为天黑路滑,鸡又很重,乙打手机给其好友丙,嘱咐其过来帮忙,丙到后,二人连夜将鸡背回本村,至地界处,丙告诉乙:“进了村啦,这回不用怕,已经安全了。”此时乙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丁,嘱咐其速来接应;丁开车来到并将鸡运走,事后四人将鸡出卖并平分赃款。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乙的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
B.乙未犯甲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丙成立事中共犯,构成抢劫罪
D.丁成立事后共犯,不构成抢劫罪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事中共犯;事后共犯
首先,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也称部分犯罪共同说,应认定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对甲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乙单独认定为抢劫罪。其次依照刑法第29条第 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峻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本案却不能适用这一条。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甲的教唆,乙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甲的教唆行为与乙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这种场合,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应当认为乙实际上犯了甲所教唆之罪,而且还不仅于此。所以不但不应对甲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反而还应适当从重处罚。其次,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所以乙将鸡偷出养鸡场时,抢劫罪就已经既遂,至于是否“进村”并不会对其构成影响。因此丙和丁一样,都是在犯罪既遂之后又为甲提供帮助,不能构成事中共犯,而只能构成事后共犯。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只有事中共犯才会构成共同犯罪,事后共犯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犯,该情形下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只有 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