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19岁,是某大学的保安。某日巡逻时,甲发现学生乙在自行车棚里逛来逛去,形迹可疑,便过去盘问。乙说在找自己的自行车,但一直没有找到。甲要求乙把书包里的东西拿给他看,乙不答应。甲一把夺过乙的包,并将里面的东西倒在地上,只见其中有钳子、铁丝、斧头等各种工具。甲便将乙强行带到保安科,要求其交待偷车的事实和赃物的去向。乙默不作声。甲便解下身上的皮带,狠命的抽打乙,后又用绳子吊住乙的头发,使其只能脚尖着地达四个小时之久,经鉴定构成轻伤。后乙交待了偷车的事实,甲依照其叙述找到了其尚未销售的赃车,并将这些车辆返还失主。那么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A.无罪

B.故意伤害罪

C.刑讯逼供罪

D.虐待被监管人罪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身份犯的特殊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由此可见,学校的保安并不可能构成这两种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甲逼取乙口供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因为法律禁止任何人对其他人实施虐待,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也完全可以用来评价甲的行为。所以甲殴打、虐待乙造成其轻伤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B正确。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