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甲因电脑出现故障送至乙处修理。由于甲逾期未支付修理费,乙将电脑留置,并通知甲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甲仍未能按期交付,乙遂将该电脑变价受偿。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乙通知甲支付费用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B.乙对该电脑有留置权
C.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成立承揽合同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涉及留置权取得的要件和效力问题。依《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修理甲的电脑应属于承揽合同。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的债权,《担保法》规定,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本案乙确定的期限为30日,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因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