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27岁)和乙(15岁)经过预谋,于2002年4月16日下午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在摊位上买菜时,乙示意甲掩护,甲即站在李红跟前假装买菜,乙从李红的裤兜里窃取了200元钱,然后迅速离去。当李红发现被窃时,就将站在身后的甲抓住。甲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连刺数刀,将李红刺伤。甲逃到他的朋友丙家躲藏。丙知道甲犯罪事实之后,就将甲送往外地隐藏。在甲躲藏期间,丙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的生活费用。 问题:

甲、丙构成什么罪清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甲构成抢劫罪。本案中甲在实施了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李红实施了暴力伤害,故应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丙构成窝藏罪。本案中甲实施犯罪行为后,逃到他的朋友丙家躲藏。丙知道甲的犯罪事实之后,就将甲送往外地隐藏。在甲躲藏期间,丙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生活费用,完全符合刑法第 310条的规定。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