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6—1所示(时间单位:周),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用见表6-9,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表6-9

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和赶工费用表

分部工程名称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可缩短的时间/周 0 1 1 1 2 1 1 0 2 1 1 0 1 3
增加的赶工费/(万元/周) 0.7 1.2 1.1 1.8 0.5 0.4 3.0 2.0 1.0 0.8 1.5
问题:

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周,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需支出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净收益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因为此时只需压缩J工作的持续时间,即可压缩工期。而压缩J工作的费率为2万元/周,小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净收益5.6万元/周。

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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