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4年7月1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大地”商标,使用在家用电器上。2005年6月27日,国家商标局对“大地”商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样生产家用电器的乙公司发现该商标与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十分近似。
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乙公司提出的异议,商标局裁定驳回。乙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作出裁定驳回并通知乙公司。对此,乙公司可以( )。
A.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在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在30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议
D.在60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议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商标复审裁定不服的救济措施。根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乙公司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裁定通知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本题正确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