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论述题

(10分)2014年3月20日傍晚,江天勇、王成、唐吉田、张俊杰等4人以律师名义煽动纠集38名“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及家属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门前聚众滋事,呼喊邪教口号,声援“法轮功”组织,并利用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在网上编造事实,恶意炒作,扰乱社会秩序。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之规定,于3月22日对江天勇等11人以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5至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至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1)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 * * 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为此,小明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请你对此进行评析。(6分)

(2)案例给我们哪些有益的启示?(4分)

答案

(1)公安机关处罚“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的做法是合法的。(1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分)但“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在国家机关聚众闹事,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散布谣言,危害社会,是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3分)

(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守法的公民等。(答出任意两点即可得4分)

题目分析:(1)“法轮功”邪教组织是违法的组织,邪教组织人员在国家机关聚众闹事,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散布谣言,危害社会,是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宗教信仰,打击邪教组织是合法的行为。

(2)从题文得到的启示,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守法的公民。结合教材知识回答做法,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守法的公民等。

(2)学会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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