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丁股份有限公司,丁公司共有 1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丁公司2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丁公司10万股股份,丙企业持有丁公司5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叮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丁公司为奖励公司经理杨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发现杨某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2年内一直未将股票转让给杨某,也未作其他处理。 丁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董事辞职,由于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丁公司3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杨某持有丁公司2万股股票,杨某由于没有及时看到丁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丁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丁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参考答案:甲企业拥有80万表决权,乙企业拥有40万表决权,丙企业拥有20万表决权,丁公司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该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 本题中丁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表决权,甲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80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1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40万表决权,丙企业持有5万股股份,所以拥有20万表决权。 《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根据该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丁公司虽然持有本公司1万股股份,但是丁公司没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