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成立合伙组织,起字号为怡和商行,并推举甲为商行负责人。在与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怡和商行对丁的债权10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
A.是有效行为
B.是可撤销行为
C.是无效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故选A。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因此,本案例中。甲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放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