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英国人A和法国人B在美国纽约州均有住所且供职于同一家公司,2006年12月双方被公司分别派驻中国办事处工作,后二人在印度出差期间发生矛盾,A与B随即发生摩擦,产生轻微身体接触,后A回到中国,B向中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按照英国、法国、美国和印度的相关法律,A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而按照我国法律A不构成侵权。关于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应适用印度法,因为印度是侵权行为发生地

B.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因为双方在美国有共同的住所地

C.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是法院所在地

D.依照我国法律,本案不应认定A构成侵权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受害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加害人赔偿损失,因而侵权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规定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采用了以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为主,以法院地法和共同属人法原则为辅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说与单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相比,我国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但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我国法律规定了“双重可诉原则”,即只有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同时认定行为是侵权行为时,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印度,当事人在中国起诉,法院地即是中国。虽然双方有共同的住所地美国纽约州,并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印度,而且除中国之外的所有法律都认定 A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但是双方是在我国法院涉诉,我国法律不认定A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根据我国法律在侵权行为认定上采取的“双重可诉”原则,A的行为就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阅读下面短文,回答下列问题。
古今中外许多脍炙人口的文学名著不仅仅是艺术珍品,甚至主要目的不在于艺术,而是以艺术为手段表达某种哲学思想、政治思想、教育思想或其他思想,还可能万象皆备。如伏尔泰、狄德罗、萨特等人的一些著作,既是小说,又是哲学;而卢梭的小说《爱弥儿》,就明确地说过是阐述其教育思想的。至于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康帕内拉、卡贝和反乌托邦主义者赫胥黎、奥威尔等人的小说,主要是表达其政治思想的。我国古代四大文学名著,所包含的思想极为丰富,又各具中心。其中有些是很有现代意义和实用价值的。
比如,近年来,人们已从《三国演义》、《水浒传》、《红楼梦》中挖掘出许多人才学的内容:认为《红楼梦》中的王熙凤、贾探春是具有管理能力的人才,她们推行的是从那个封建家庭内部实际出发的某种责任制:认为《西游记》提出了人才使用的问题,孙悟空在大闹天宫之前是怀才不遇,因为他官封“弼马”,屈居下位,职到“齐天”,却又并无实权。有的人甚至认为《水浒传》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人才学,说是宋王朝不能用人,驱使天下的人才投奔梁山:而宋江善于用人,才使许多人才会聚到梁山。至于《三国演义》,涉及的就更多一些。“马谡失街亭”等著名篇章,已经是越嚼越出味儿了,只不过还没有人称它为人才学罢了。
对于这种研究,学术界有一点微词,认为这只能代表一种信息,即国家重视人才的信息,而作品中的内容并不一定如此。也就是说,这四部著作中,并不一定有很多人才学的内容,只是研究者为了某种需要,作了时代的外加而已。问题应该怎样看呢研究古代著作,“外加”是可能出现的,不过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做具体分析。

从全文看,第一段中列举许多外国作家的小说的作用是______。

A.证明文学名著的写作的主要目的在于表达思想

B.为了说明它们具有现代意义和实用价值

C.为了和我国古典四大名著形成对比

D.为了说明它们不像我国四大名著那样具有现代意义和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