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丁股份有限公司,丁公司共有 1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丁公司2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丁公司10万股股份,丙企业持有丁公司5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叮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丁公司为奖励公司经理杨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发现杨某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2年内一直未将股票转让给杨某,也未作其他处理。 丁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董事辞职,由于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丁公司3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杨某持有丁公司2万股股票,杨某由于没有及时看到丁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丁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杨某的主张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法院应当支持杨某的主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本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本题中丁公司未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其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股东有权申请法院撤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杨某在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第 4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60日内的要求,所以法院应支持杨某的主张。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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