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如果不能区分主从犯的,以贪污罪论处。本案中甲的职务高,但并不意味着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就大;乙的职务低,不见得就只起次要作用。题干中无法判断主从犯的,应该按照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司法部当年参考答案:为C项,但本书作者认为D项最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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