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依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要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 某甲是射击队教练,其所配置枪支并不是公务用枪,不符合第一种情况。某乙将枪用了半天,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也不符合第二种情况。所以某甲不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玩忽职守罪一则要求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则也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某甲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所以不能成立此罪。因此,结论是甲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