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4年11月10日,彭某的男朋友陈某将三袋白色粉末状物共计236.6克用白色尼龙袜包装,让彭某携带在身上,准备运往襄樊一带,并告诉彭某白色粉末状物是K粉 (某种毒品)。同日16时许,彭某携带三袋“K粉”乘上昆明开往郑州的K338次列车,途中被乘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携带的三袋白色粉末状物为葡萄糖粉。彭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运输毒品罪

C.窝藏转移毒品罪

D.不成立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彭某在携带运输前,他的男友陈某(另案处理),曾告知她是三袋“K”粉。抓获后虽经鉴定.是葡萄糖粉,但她把此物当作毒品并着手实施携带运输。彭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单项选择题

中国H公司同德国S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当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H公司依据合同交付了货物,但S公司迟迟未将货款汇入合同约定的帐户,于是H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S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S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德国S公司败诉。德国S公司于是以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德国L州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对于该案件,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所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终结诉讼

B.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该约定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C.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S公司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因此应当视为承认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D.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争议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但是因为L州法院同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