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B市盗版活动猖獗,音像制品市场非常混乱。2001年10月,B市市委作出了“严厉打击盗版活动,迎接中国加入WTO”的红头文件。根据市委文件的精神,B市H区组成了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联合执法小组,负责打击本市盗版活动。2001年10月11日,联合执法小组接到市民举报,来到H区文化大街的一家店名为“精彩世界”的音像制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结果查获盗版、淫秽光盘500余张。检查小组制作检查笔录后,未交由店主张某签字。联合执法小组随即当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上有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四家单位的公章。张某要求举行听证,执法人员却说:“你找市委书记去要求听证吧。” 张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01年10月15日向H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H区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市委的决定,事关中国入世后的国际形象,在打击盗版活动的风头上,应当给违法的相对人更严厉的行政处罚,遂变更了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复议决定。 2001年10月25日,张某接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某不服,遂于11月10日向B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H区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为共同被告。H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遂告知张某变更,张某不同意。11月15日,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11月20日,张某又以H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再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政府委托律师王某为诉讼代理人。诉讼过程中,王律师未经法院许可多次到张某及有关证人家了解案情,并将所作询问笔录提交法庭。H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前正值中国入世,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遂撤销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3万元的判决。张某不服H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法定时间内上诉到B市人民法院,B市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仅就一审书面材料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H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和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处罚单位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的被告人是谁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案

参考答案:此问考查行政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本案中适格的被告应当是H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所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第一次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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