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市盗版活动猖獗,音像制品市场非常混乱。2001年10月,B市市委作出了“严厉打击盗版活动,迎接中国加入WTO”的红头文件。根据市委文件的精神,B市H区组成了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联合执法小组,负责打击本市盗版活动。2001年10月11日,联合执法小组接到市民举报,来到H区文化大街的一家店名为“精彩世界”的音像制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结果查获盗版、淫秽光盘500余张。检查小组制作检查笔录后,未交由店主张某签字。联合执法小组随即当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上有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四家单位的公章。张某要求举行听证,执法人员却说:“你找市委书记去要求听证吧。” 张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01年10月15日向H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H区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市委的决定,事关中国入世后的国际形象,在打击盗版活动的风头上,应当给违法的相对人更严厉的行政处罚,遂变更了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复议决定。 2001年10月25日,张某接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某不服,遂于11月10日向B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H区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为共同被告。H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遂告知张某变更,张某不同意。11月15日,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11月20日,张某又以H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再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政府委托律师王某为诉讼代理人。诉讼过程中,王律师未经法院许可多次到张某及有关证人家了解案情,并将所作询问笔录提交法庭。H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前正值中国入世,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遂撤销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3万元的判决。张某不服H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法定时间内上诉到B市人民法院,B市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仅就一审书面材料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H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和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处罚单位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方代理人王律师是否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及有关证人收集调查证据其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答案:此问考查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可见,原、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分别对不同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说的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仅指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并不意味着原告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 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据此,H区人民政府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