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2月10日中午,夏某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 10米多远,左手、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裂而死亡。后此案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夏某的父亲是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从小在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他要求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问题: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害人江某是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有权申请回避。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是正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此情况下应回避。这种“其他关系”是指执法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有朋友、邻里等关系。本案中,夏某的父亲是该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与该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为防止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偏袒一方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县人民法院理应集体回避,并请求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此案。 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本案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父亲是法院副院长,因此该法院不适宜审判此案,应适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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