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开办了一家砖厂,生意兴隆,发展势头很好。不幸的是,丙在出外洽谈业务时,被歹徒袭击,因救治不及时而去世。丙的妻子张华和他们12岁的儿子林佳亮继承了他的财产。张华向甲和乙提出,希望甲和乙能让儿子林佳亮继承父业,成为砖厂的合伙人。甲和乙表示,于情于理,林佳亮入伙都是应该的,但是,一旦林佳亮成为合伙人,张华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必然要插手砖厂事务,他们不能接受和一个女人共事,因此不同意林佳亮入伙。甲和乙又告诉张华,丙去世后,砖厂的管理一度陷于混乱,此间,一笔生意失败,造成大量亏损,在办理退伙结算时,张华和林佳亮应分担一部分亏损。张华坚持要林佳亮入伙,而且拒绝分担合伙债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问:(1)甲和乙有无权利拒绝林佳亮人伙为什么
(2)张华和林佳亮有无义务分担丙去世后砖厂产生的债务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