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企业是位于我国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2004年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业务企业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1)经批准以一台设备对外投资,设备原账面价值20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18万元。 (2)查补2002年度的应交未交所得税3万元,并被税务机关罚款3万元,税款和罚款均已上交。 (3)发生新产品开发费用12万元,企业实际扣除了18万元(上年开发费11.5万元)。 (4)1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25万元,已提取当期折旧费。 (5)境外分支机构亏损9万元,已计入投资损失。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实纳企业所得税(假设地方附加税免征,200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万元)。
参考答案:
解析:(1)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价值高于账面净值的部分,视为财产转让收益。 需调增所得额=[18-(20-6)]万元=4万元 (2)查补税款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需调增所得额=3万元 (3)本年新产品开发费用增长率未达到10%,只能扣除实际发生额,不得使用加扣政策。 需调增所得额=12万元×50%=6万元 (4)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不能在境内弥补 需调增所得额=9万元 (5)调整后的所得税=(100+4+3+6+9)万元=122万元 应纳所得额=122万元×15%=18.3万元 (6)国产设备投资抵税限额=25万元×40%=10万元 2004年比2003年新增所得税额=[18.3-(13+3)]万元=2.3万元 (注:查补国产设备投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款,应计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中) (7)2004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8.3-2.3)万元=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