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李某租用甲公司的电脑,并向方某借款,用租用的电脑作为质押物并交付给方某,李某到期不还借款,与方某约定用电脑抵偿借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李某归还电脑时方知电脑在方某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要求方某返还电脑

B.甲公司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电脑

C.甲公司有权要求方某承担赔偿责任

D.甲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动产质押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李某对电脑不具有所有权但是李某的占有是合法占有,方某是善意第三人,方某有权获得质押权并行使质权,李某与方某约定用电脑抵偿借款本息,方某即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方某返还电脑,也无权要求方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电脑已归方某所有,甲公司当然也无权要求李某返还电脑,但是甲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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