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
B.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
C.买卖电脑合同无效
D.买卖电脑合同可撤销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不满足《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要件,合同未生效。因此,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故ACD三项错误,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