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构成审批机关拒绝批准的正当理由

A.所发行债券全部为无记名债券

B.该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500万元

C.在B项前提下,该公司的债券发行额,上次为1500万元,本次为1000万元

D.该公司上次发行债券的实际募集率为95%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法》第157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由此A项合法,不成为拒绝理由,依题意,不当选。 《证券法》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C项符合发行条件,不当选。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由此D项不符合条件,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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