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李某创作的小说《小村庄的陈年往事》在《似水年华》杂志发表后,王某认为小说以其为原型,将其丑化为一个下流无耻的恶霸,使其名誉权受损。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似水年华》杂志社为共同被告。此时王某死亡,法院于是变更其子王一为原告,其后又准许王一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7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李某和王某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李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并在《似水流年》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李某、王一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

王一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考点] 一事不再理
[详解] 根据工某的起诉,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可以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受其既判力的影响,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讼的诉讼标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对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提出在前次诉讼中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王一在诉讼终结后不能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老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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