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某大型国有企业重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A,A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设立一子公司B,A对此子公司B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B自有资产2000万元,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B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B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迫破产。B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在重整期间, B公司决定放弃A公司对其的欠款50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A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请,要求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
问题:

A公司是否应承担B公司的破产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及详解]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母公司虽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和经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并且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该母公司仅以其投资1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对此以外的责任概不承担。

解析:[考点]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