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和法国的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公司收购甲企业60%的股权,甲企业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转让价款总额为1000万美元,乙公司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企业支付400万美元,其余600万美元在3年内付清。
(2)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方式包括: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丁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财产300万美元和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戊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700万美元(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3)甲企业和乙公司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提交甲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4)甲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由丙企业承担。
(5)甲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
(6)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7)丙企业的投资总额拟定为3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100万美元。
要求:
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出转让协议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在本题中,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款项低于价款总额的60%,总期限超过了1年;此外,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因此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
(2)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者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性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方应当制订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而非备案)。
(3)甲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丙企业承担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 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在本题中,应当由甲企业(而非丙企业)以现有财产进行清偿。
(4)丙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5)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 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